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第三百二十二条已废止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作出逮捕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