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第二百八十八条已废止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人员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