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第二百八十七条已废止提出起诉意见或者不起诉意见的,侦查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清单以及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同时,可以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