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章 回避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