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十一节 通缉第二百六十八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