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已废止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二百六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二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