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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已废止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二百六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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