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条

已废止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