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五节 搜查第二百二十九条已废止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在逃,其家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笔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