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章 回避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