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二百零九条已废止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