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百零一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录音、录像应当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讯问人员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