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百条已废止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捺指印,并注明书写日期。检察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