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