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第一节 初查第一百七十七条已废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初查终结后十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初查结论。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