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六条

已废止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