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第一节 初查第一百七十六条已废止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