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章 案件受理第一百六十六条已废止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退回举报中心。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