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章 案件受理第一百六十四条已废止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接到备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于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