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章 案件受理第一百六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要案线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线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