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五节 逮捕第一百四十条已废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