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章 管辖第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