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三节 监视居住第一百二十三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