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三节 监视居住第一百二十二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