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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二条

已废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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