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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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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已修改

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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