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已修改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3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