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已修改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3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