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有效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11月1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