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11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