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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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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

(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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