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八、附 则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