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有效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