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效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