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只赔偿因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9月2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