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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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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只赔偿因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9月21日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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