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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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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偿。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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