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有效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一)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二)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三)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六、附 则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