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有效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