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