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