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