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已废止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