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已废止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