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