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