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