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已废止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一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