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已废止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