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已修改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8年5月1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