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已修改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8年5月1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