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2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