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5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