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已废止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5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