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